“维科精华”公布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公告 |
|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8年12月23日 23:0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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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和租赁经营场所宁波市江东区工人新村11号已列入荷池巷地块项目房屋拆迁范围。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与宁波市土地开发前期办公室(下称:开发办公室)、宁波市江东区房屋拆迁事务所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下称:协议一)和《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下称:协议二)。 根据协议一:公司所属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122.27平方米(其中工业用房979.17平方米,商业用房1143.1平方米),按照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评估金额为12757529元),按有关文件折后补偿资金10923647元,一次性经济补贴费为938849元,合计拆迁补偿资金11862496元。 根据协议二:公司实际租赁经营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为1395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525平方米,商业用房870平方米),按照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评估金额为8664569元),公司可获拆迁补偿资金5198742元,另可补偿一次性经济补贴费为775100元,合计拆迁补偿资金5973842元。 根据协议约定,公司须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搬迁、腾空上述拆迁地块内所有房屋及场地,并交由开发办公室拆迁。 上述拆迁补偿款扣除相关款项后,实际获得拆迁补偿款17018538元,公司将其纳入营业外收入进行会计核算,预计能增加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1276.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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