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8年12月19日 21:0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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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债权受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东方资产)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即公司应给付东方资产借款本金2200万元,另补偿其90万元,合计给付2290万元(于2008年12月2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1500万元、于2009年1月30日前付清余款79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18元,由公司负担65809元,由东方资产负担65809元(东方资产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南京中院不再退还,由公司于2009年1月30日直接支付给东方资产)。 由于公司已于2001年末将上述贷款所涉未达帐1600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支出,故此次调解相应减少公司本年度利润965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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