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8年12月09日 22:25 |
作者: |
|
| |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原告许初香、涂家富、闻俊生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下称:中建四局)及其海南分公司拖欠工程垫资款纠纷一案(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四局海南分公司支付在《关于处理金侨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协议》中约定的按项目变现总金额48%结算的总工程款1124.16万元;中建四局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初香、涂家富、闻俊生支付工程垫资款本金1222万元及利息700万元;中建四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于2007年4月1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与中建四局关于金侨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债务和解协议》,目前该和解债务已履行完毕。同时根据公司与福建北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方发展)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暨重大债务重组协议书》,该债务可能产生的费用由北方发展承担;同时根据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西正和)出具的《担保函》,广西正和对北方发展因上述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书而产生的债务、违约金、赔偿金、利息产生的费用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董事会已安排就该判决事项进行上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