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8年11月28日 22:0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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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将其及子公司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的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1、因南通百通燃料有限公司、南通苏源燃料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煤炭货款,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通中院)提起诉讼,以公司与上述两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等为依据,要求该两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0万元及逾期期间的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因陈琪明未按期归还公司子公司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德旗典当)当金及综合费,德旗典当于2008年10月15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下称:奉化法院)提起诉讼,以德旗典当与陈琪明签订的《最高额授信合同》、《最高额房产抵押典当合同》及与相关保证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依据,要求陈琪明归还当金400万元,支付当金利息及综合费8.60万元、违约金61.77万元;若不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其抵押房产(位于宁波市区面积合计361.06平方米的三套店面房)处置所得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宁波宝日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下称:宝日公司)未按期归还德旗典当当金,德旗典当于2008年11月4日向奉化法院提起诉讼,以德旗典当与宝日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授信合同》、《最高额应收帐款质押典当合同》,与宁波合诚制管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合诚)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动产抵押合同》(抵押动产为原值60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及与宁波俊诚金属管业有限公司(下称:宁波俊诚)等保证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依据,要求宝日公司返还当金2000万元;支付违约金792万元;宝日公司质押给德旗典当的对宁波俊诚的2000万元应收款处置款优先受偿;宁波合诚抵押给德旗典当的动产处置所得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因浙江卡卡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卡卡电器)未按期归还德旗典当当金及综合费用和利息,德旗典当于2008年11月13日向奉化法院提起诉讼,以德旗典当与卡卡电器签订的《最高额授信合同》、《最高额房产抵押合同》及与相关保证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依据,要求卡卡电器返还当金1000万元及尚欠的综合费用和利息费15.75万元;对保证人抵押房产(位于宁波市北仑区238.34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因项文松未按期归还德旗典当当金及综合费用和利息,德旗典当于2008年11月12日向奉化法院提起诉讼,以德旗典当与项文松签订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及与宁波市信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宁波信邦)等保证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依据,要求项文松归还当金340万元及综合费用和利息19.585万元,对其质押的宁波信邦9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因隆标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隆标集团)未按期归还德旗典当当款及息费,德旗典当于2008年11月27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提起诉讼,以德旗典当与隆标集团签订的《最高额授信合同》、《最高额动产质权典当合同》(质押财产价值2200万元)及与相关保证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依据,要求隆标集团返还当金1619.86万元、综合费用69.86万元;支付违约金513.65万元;隆标集团质押的涂料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通中院已就上述第1项案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于2008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奉化法院、宁波中院已分别就上述2-6项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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