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8年11月18日 19:3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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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为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发展)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下称:上海分行)申请的两笔借款(贷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8487582元)提供担保,后上海分行以华源发展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未能主动履行担保责任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市高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协商,公司与上海分行签订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分行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公司承担;公司继续对华源发展在标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公司以下属子公司自有房产及公司所持部分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向市高院申请撤诉,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用;协议签订后壹年内,上海分行不会向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协议生效后,上海分行不以(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时,同意上海分行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 近日,公司收到市高院下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以与上海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 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原被法院冻结的公司银行帐户及股票帐户已获解冻,同时,根据和解协议,公司已经办理了公司房产抵押及部分股票质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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