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8年11月14日 21:3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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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4日召开三届十次董事会及三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与石河子西营农场(下称:西营农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西营农场同意将其持有的石河子开发区汇昌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099万元,下称:汇昌豆业)100%的股权(即出资4099万元)转让给公司,双方同意以截至2008年9月30日汇昌豆业经评估的净资产值5688.77万元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完成后,汇昌豆业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同意公司与石河子市财政局(下称:财政局)签订《财政资金借款合同》,财政局同意给公司借款金额5700万元(主要用于上述股权收购),资金占用费率按6.03%年息计算,期限为2008年11月13日至2009年1月1日。 三、同意公司(乙方)与新疆轻工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甲方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伍佰万元[需向银行抵押人民币现金贰佰伍拾万元,该抵押款6个月利息由乙方承担(按银行同期正常存款利率计算)],作为甲方购买乙方产品(纸)预付给乙方的货款。乙方使用时间为6个月(自甲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计算)。乙方以其拥有的天宏商贸城房产的第二层(为商服用房;建筑面积为2304.52平方米,估价为人民币673万元)抵押给甲方。如6个月期限内甲方购买乙方的纸产品价款不足人民币500万元,则乙方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货款退还给甲方,同时上述抵押房产解除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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