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7年11月23日 19:4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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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民事诉讼状,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下称:毛里求斯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11月2日,信达武汉办事处与毛里求斯公司签订了《单户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信达武汉办事处对公司拥有的控股股东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尔雅集团)以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黄石分行(下称:黄石分行)贷款的共计人民币本金12483万元人民币、美元370万元及本息转让给毛里求斯公司,该项转让于2006年10月23日完成并生效”。故请求判令公司: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483万元人民币、370万美元及利息;2、美尔雅集团对公司所欠本金中的24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湖北高院下发了有关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公司150800411.12元人民币或等同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美尔雅集团31466807.98元人民币存款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以及湖北高院下发的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美尔雅集团所持有的公司限售社会法人股30,20万股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从2007年11月19日起至2008年11月18日止。 公司认为上述借款是美尔雅集团以公司名义向黄石分行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应由美尔雅集团承担。目前公司再次向美尔雅集团提出因该事项所引发的纠纷及债务清偿责任仍应由其承担,美尔雅集团表示愿意全力协助处理该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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