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7年10月21日 16:3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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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来,一直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石化集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进行各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如原油、石脑油和乙烯等)采购、石油产品(如汽油、柴油和航煤等)销售、石化产品(如丁二烯、苯等)销售和石化产品销售代理。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与中石化股份签订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由于该协议即将于2007年12月31日届满,而公司今后拟继续进行同类型的交易,因此公司与中石化股份于2007年10月19日就若干原材料采购、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的销售,提供物业出租服务和石化产品代理销售签订了新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材料,建议在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年(下称:规定年限)中,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530亿元、630亿元和730亿元。 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售石油产品,建议在规定年限中,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280亿元、365亿元和450亿元。 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售石化产品,建议在规定年限中,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70亿元、85亿元和110亿元。 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建议在规定年限中,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0.28亿元、0.3亿元和0.33亿元。 公司委任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担任代理销售公司的石化产品,建议在规定年限中,应支付的年度佣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2.5亿元、3.1亿元和3.8亿元。 公司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建议在规定年限中,公司应支付的年度费用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5.5亿元、3.3亿元和5.5亿元。 公司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石化行业保险代理服务,建议在规定年限中,公司应支付的年度保险费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1.1亿元、1.2亿元和1.3亿元。 公司从中石化集团联系人获中石化财务公司提供的财务服务,建议在规定年限中,公司应支付的年度费用总额(如利息)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0.4亿元、0.45亿元和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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