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7年09月12日 23:1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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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配股的议案,并聘请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金证券)担任本次配股的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和兴业证券签署了《关于终止<保荐协议>的协议》,同时与国金证券签署了关于本次配股及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续持续督导义务的《保荐协议》,上述协议约定兴业证券因公司2006年发行可转换债券而需承担的后续持续督导期间的持续督导义务由国金证券承接,国金证券授权保荐代表人韦建、刘昊拓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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