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4日表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两个文件的2014修订版今日发布,此次修改仅涉及一项修订,增加了一条关于登记结算机构的除外条款。修改后,要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提案发表同意、反对、弃权等三类当中的一种意见,同时增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除外”条款。这为登记结算机构投多种类型的表决票预留了空间。
中国证券网 记者 马婧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