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专门层次改革正在研究论证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8日 07:08 作者:程丹

  证监会拟委托沪深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就市场关心的热点话题做出解答。

  针对此前证监会有关“在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的表述,张晓军指出,证监会积极研究在创业板设立专门层次,但在研究专门层次时,需要统筹考虑、全盘谋划,把创业板专门层次改革与证券法修订、注册制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工作有机衔接起来。目前,证监会正在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相关规则。

  就部分非11超日债的公司债权人质疑超日太阳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不公平情况的言论,张晓军表示,随着超日太阳的破产重整申请,该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超日太阳近日公布的重整计划,是其破产管理人与相关各方沟通意见后制定的草案,下一步还需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和法院裁定批准,各类债权人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提出利益诉求。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对超日太阳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相关程序完成后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此外,证监会昨日还就《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张晓军表示,委托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是解决证券期货执法任务不断加重与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的突出矛盾,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稽查执法力量的重要举措。

  张晓军表示,《委托调查规定》 试点初期将委托的对象限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委托交易所从事案件调查,并不意味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后不再负责案件调查工作。”他指出,实施委托之后,证券期货案件的调查工作主要仍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交易所只是起到补充或者辅助作用。

  《委托调查规定》指出,委托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交易所在委托的范围内,应当以证监会的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调查;调查终结,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派出机构复核后,由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交易所仅参与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环节,审理听证、处罚决定、处罚执行等行政处罚的其他环节继续由证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负责。

  为保障交易所按照委托承担案件调查任务,防止在调查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委托调查规定》规定,出现特定情形的,可以对交易所责令改正、撤销委托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