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本所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范围是否有要求?
答: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问:国有主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是否有特殊规定?
答:有。国有主体行政划转或者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并根据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3、问:协议转让方为国有股东时,是否需要提交收款证明?
答:需要。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款。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者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如协议转让双方均为国有性质,且股份转让不以现金为对价,
则提交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双方均同意办理股权过户的文件。
4、问:协议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一方或者双方为自然人的,股份转让协议和委托代办书需要注意的事项?
(1)股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由公证机关对自然人签名进行公证。境内自然人亲自前来本所提交申请的除外。
(2)自然人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配偶同意本次转让的说明。
(3)自然人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确认手续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委托代办书应当写明转让涉及的股数和转让对手方。
5、问:本所出具的关于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书是否有有效期?
答:有。本所出具确认意见书的有效期为六十日。申请人逾期未前往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之三
来源:股民呼叫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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