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否必须先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
来源:股民呼叫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6日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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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达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否则,需要按照9.11条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