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别的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有些公司算“实际出席”,有些公司不算“实际出席”,请问深交所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
来源:股民呼叫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7日 15:36 作者:
  目前,本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2)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五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现董事会”,“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3)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3.3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以上有关规定中所述“出席”,仅指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两种形式,未对“实际出席”进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