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晚间,深交所分别向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下发《关于对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关于对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值得注意的是,两份《关注函》的内容基本一致。
在《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的董事会在函询一汽股份的基础上,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一汽股份自2011年作出限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以来,为履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所开展的工作及采取的措施,不能按时履行的具体理由。
其次,一汽股份下属除一汽轿车以外,从事轿车整车生产的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持股比例、生产主要车型、产销量、关键财务数据等。在此基础上,补充披露本次承诺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计履约方式、具体工作安排及时间表、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
最后,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股东大会对该事项的表决机制,若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两家公司董事会将采取的措施。
深交所要求两家公司在6月13日前将相关材料回复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同时,如果涉及披露事项,需要及时履行披露义务。(陈燕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