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在12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已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形成初步方案,相关的技术系统和配套规则已基本准备完毕。未来,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业务将更为便利。
所谓股权激励自主行权,是指激励对象可在行权期内,自主选择行权时间,按约定价格购买标的证券。在以往的市场操作中,激励对象的行权时间往往不具备太多的自主性,均由上市公司统一替激励对象办理行权,所有激励对象的行权时间和应税所得均相同,但这种方式从一定程度上消减了激励对象手中的期权价值。
12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为信息披露为中心,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并拟将《办法》效力层级提升为证监会部门规章。
为配合证监会《股权激励办法》的修订工作,上交所在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从监管和服务两方面,做好包括推进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等五项工作。
除上述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已形成初步方案外,上交所也将同步修订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则,强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加公告类别,扩大直通车公告范围,并将新增和细化股权激励在实施、终止、完成等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的业务流程及时披露各阶段的进展情况。
此外,将推动创新型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上交所发言人表示,创新型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具有天然的需求。在战略新兴板的制度规则设计中,上交所也将充分考虑创新型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实际需要,作出更为灵活和便捷的制度安排。
第三,上交所将强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指导与服务。针对上市公司咨询的股权激励方面的共性问题,形成监管问答;适时修订和完善股权激励业务流程和操作手册,方便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业务。
第四,强化股权激励预案的信息披露监管。一方面督促上市公司详细披露方案中的关键要素,要求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及时终止激励计划;另一方面,对于股权激励计划推出和实施过程中出现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形,及时启动内幕交易核查。
上交所发言人表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显著提升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自主性和便利性,沪市已有200余家上市公司先后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总体而言,股权激励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骨干员工的切身利益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起到了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积极作用。
2015年截至11月底,沪市已有50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2014年仅27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同比增长近一倍。其中,近八成为民营上市公司,所占比例远超国有上市公司。
上交所发言人称,随着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和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逐步显现,预计沪市上市公司中,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将会有明显增长,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也将继续稳定在较高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