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不武】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应当成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基本理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提出,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动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中央名义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提出,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时,检察机关将围绕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积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加快反腐败立法一直是近几年来“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每年都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议案提案,建议专门制定反腐败法,依法推动反腐败工作。反腐败立法屡屡被提及,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早在 1999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时任上海社科院院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就提出法制反腐观点,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2002年、2005年、2010年和2012年,都有代表提出了反腐立法方面的建议和议案。
要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反腐败立法,为反腐败工作撑开法律保护伞,避免出现红头文件反腐的反复性和受领导班子更迭的不可预期性,确保反腐败在法治轨道的可持续性。法律法规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以领导班子的更迭而存废、式微,也可避免红头文件式的弹性和反复性。
重视反腐败立法,是不少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基本经验。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对贪污贿赂腐败犯罪专门立法的国家已经有30多个,如新加坡、美国、菲律宾、越南、肯尼亚、赞比亚等等;涉及反腐败的法案已经有100余部。美国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主要内容涉及:确立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设立直属于国会的特别检察官;要求公职人员必须申报财产;限制政治捐款及防范涉外贿赂等。越南也已经立法要高官公开个人财产,高票通过《反腐败法(修正案)》,要求公开越南高级官员个人财产申报表。
建议有关部门在认真研究国外境外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抓紧调研尽快启动我国《反腐败法》的立法工作。《反腐败法》要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反腐败的整体方针、原则、体制、机制和主要制度及其运作的规则、程序,使反腐败工作真正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要体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败原则,内容上应当涵盖诸如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金融实名制度,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一系列科学的反腐败制度,涵盖预防腐败的基础性法律,反腐败法首先是“防腐败法”,反腐首要环节是预防;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法律,把公务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监督公权力行使的法律,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关于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的规定;“裸官”登记、公示及加强对“裸官”监控的规定;官员接收礼品、接收馈赠最高限额的规定;官员亲属回避的规定;公民对官员腐败行为监督检举及受保护的规定;对腐败行为的惩处规定;公职人员伦理道德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规定等。此外,网络反腐立法也是反腐败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明确网络举报和网络监督、网络反腐程序、反腐网民保护等法律制度。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应当成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基本理念。一言以蔽之,反腐败国家立法不能总是引而不发、议而不决,反腐败国家立法亟待进入实际运作层面,为反腐败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