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市场目前普遍实施注册制,其具体情况如何呢?记者昨日查阅并梳理了相关资料。
美国证券发行制度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美国的注册制在发行条件、成功决定因素、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在发行条件方面,除了《萨班斯法案》公司治理标准外,对证券发行不设置条件,只要满足了披露要求,任何企业皆可公开发行证券。在充分披露各种风险后,由市场赋予一定的折扣率反映在定价中,由投资人基于自己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进行选择。而美国各州对发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预防欺诈和非法交易行为。
日本则是仿照美国建立了注册制。日本市场的注册制主要有两方面特点,一是主管机关的审核强调公开原则,要求发行人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一切与发行有关的资料;二是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对投资价值不作判断。自1997年美国式累计订单询价机制在日本被正式确认后,几乎所有日本的股票发行都转向采用美国式累计订单询价机制。
香港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对公司上市进行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并具有否决权;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查,以上市条件为核心,判断其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两组审核人员同时审查。
我国香港采取发行与上市合一的方式,在香港公开发行的新股需在发行后随即在联交所上市,核准权由香港联交所所有。一家公司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基本条件,才有可能获得在联交所上市的许可。但《上市规则》也声明两点:第一,规则并非包罗一切可能情况,联交所可以就个别申请实施附加的规定。第二,交易所保留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的绝对权利,因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也不能保证适合上市。
实行注册制需要多项必要条件,同时也需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台湾地区自1968年《证券交易法》颁布以来,其股票发行审核一直采用核准制,直到1988年《证券交易法》第一次大规模修订才开始引入注册制,使股票发行审核兼有核准制和注册制。此后注册制的成分逐步加大,直至最后全面采用。主管机关采取了分步走的策略,先是简化有价证券募集与发行的审核程序,随后加强发行人财务及业务状况的公开,同时增加发行人虚假公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等,最终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目标。
(深圳商报记者 陈燕青)
海外市场的注册制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08:04
作者:陈燕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