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问答之四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05:55 作者: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编者按:近日,深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同时,深交所也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期将介绍退市整理期方面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以深交所正式发布的《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1、问:什么是退市整理期?

  答:退市整理期是指,深交所做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30个交易日。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充分释放风险。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2、问:修订后的《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相比原规定有哪些变化?

  答:相比原退市整理期安排,此次修订主要新增和修订了以下内容:

  (1)明确主动退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考虑到主动退市是股东自治的结果,相关主体已对主动退市过程中的异议股东权益保护、退市后的去向等作出了妥善安排。因此,修订后的《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明确,强制退市公司必须进入退市整理期,主动退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

  (2)调整退市整理期合格投资者门槛。为强化退市整理期的风险防范,调整合格投资者管理门槛,在签订风险揭示书基础上,要求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

  ②其证券账户及资产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问:深交所规定,退市整理期间,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如果公司在进入退市整理期前已开始筹划重大重组,是否必须要终止筹划重组?

  答: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重组等重大信息进行恶意炒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规定,退市整理期间,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同时,以股东自治为原则,要求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公司应当就是否终止重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或者继续推进重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及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

  (2)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者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公司如出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所述股票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

  4、问:除采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外,深交所还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答:深交所在退市整理期制度设计上,主要遵循既给予投资者交易机会,又对参与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进行必要警示的原则,除采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外,还采取了以下措施防范恶意炒作,化解退市风险。

  (1)证券简称后缀加“退”字,行情另板揭示。

  (2)强化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前25个交易日,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最后五个交易日每日披露一次,深交所有权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披露频率。

  (3)充分提示最后交易日。退市整理期期间,要求公司在所有公告中以“特别提示”方式披露“最后交易日”、“剩余交易日”,充分揭示终止上市风险。

  (4)严格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监控,每日交易信息向市场公开。

  有关“退市整理期”股票的日涨跌幅、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具体事项请查阅深交所《股票交易规则》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5、问:若公司是因触及“股价低于面值”等市场类指标被终止上市,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股价高于面值,公司是否可以不退市?

  答: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前提是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正式做出了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因此,对于触及市场类指标被强制退市的公司,即使其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消除了“股价低于面值”或者“股东人数低于规定要求”等情形,公司股票也会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被摘牌。

  同时,退市公司如符合重新上市的申请条件,可在满足一定间隔期要求后,向深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