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非借壳重大购买出售资产行为审批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5日 06:59 作者:程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发布,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重组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简称《收购办法》),按照程序,上述两个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

  二是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增加了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规定。

  三是完善借壳上市的定义,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

  四是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预留制度空间。

  五是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要求,尊重市场化博弈。

  六是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降低要约收购成本,强化财务顾问责任。

  七是明确分道制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有关主体归位尽责。

  据悉,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自2014年7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9份,社会各界对两个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借壳上市界定、发行定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的履职责任等方面。

  对于借壳上市界定完善的问题,张晓军表示,既有建议一定程度放宽个别标准的,也有建议要防范规避借壳的,鉴于借壳上市的定义是否需要调整还存在不同认识、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因此保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表述。同时,证监会将加强对个别规避借壳的行为监管。

  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问题,张晓军指出,有意见提出,应取消20个交易日的定价时间窗口,仅保留60日、120日窗口;也有建议提出,发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70%。鉴于20日均价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90%的规定已执行多年,且与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市场各方比较熟悉,因此保留征求意见稿的表述。

  对于强化中介机构履职责任的问题,张晓军强调,对于《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取消行政许可后如何强化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督促其勤勉尽职,有意见提出应进一步列明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此,证监会予以采纳,在《重组办法》中增加了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此外,关于两个办法的过渡期将施行新老划段的具体安排,张晓军表示,为保证《重组办法》、《收购办法》顺利实施,与之相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也已同步修改,将于近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