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备战”多路并进 准备工作正在加快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3日 14:51 作者:刘子安

  在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后,证监会、银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多家上市公司有意涉足优先股。而最近一个月,优先股的准备工作正在加快,不仅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康美药业拿到了发行“路条”,而且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给优先股预留出代码,更为重要的是,股转系统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未来也可参与到优先股的发行中。

  准备工作提速

  优先股或许很快就将登陆上交所。

  据记者了解,上交所上周已经为优先股“排好了座位”,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转让、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购、公开发行优先股配股/配售、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购配号等业务的代码段已经分配完毕。

  此外,康美药业非公开发行30亿元优先股的方案在上周四获证监会核准,意味着其优先股发行即将启动。

  事实上,康美药业放行优先股获批速度之快多少让人惊讶。今年6月,康美药业发布预案,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不超过60亿元。但之后公司调整了发行规模,由发行6000万股调整为3000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30亿元。9月17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康美药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

  虽然优先股还没有正式开闸,但在证监会发给康美药业的核准中,还是提及优先股的发行应在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同样感受时间压力的还有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两家银行均在9月23日收到证监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会核准中国银行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亿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次发行3.2亿股,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次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核准农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亿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次发行4亿股,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次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截至上周五,沪深两市共有11家公司公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商业银行占据其中6席,非金融上市公司则为5家。6家银行当仁不让成为募集资金的巨无霸,拟募集资金规模总额达到3400亿元。申银万国预计,2014年和2015年商业银行优先股需求将达到5000亿元至6000亿元,实际发行规模可能超过4000 亿元人民币。

  如果再考虑其他5家非银行类上市公司的优先股拟发行计划,则11家公司的募集金额上限达3834亿元。

  在这5家非银行类公司中,9月底才发布拟发行优先股的中国电建虽然最晚加入这一行列,但它玩出了新“招式”——优先股配套募资20亿元。具体而言,就是中国电建在一次资本运作中完成定向增发、溢价配股和发行优先股。

  有投行人士分析,与其他拟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须通过发行部审核不同,中国电建的优先股发行应属上市部审核。

  新三板试点启动

  除了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外,未来新三板挂牌企业也可通过发行优先股融资。

  对外披露的信息显示,中国证监会9月制定完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这两项规定将成为新三板优先股发行与交易的制度基础,特别是明确了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规范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

  但这些并不是新三板优先股发行的全部法规。股转系统内部人士上周对外称:“具体操作层面的细则已经起草完毕,还需要报证监会,会很快发布。”这意味着新三板近期将公布优先股业务规则等配套文件,优先股试点有望正式开展。

  申银万国的研究报告比较后认为,新三板优先股制度总体框架与主板市场保持一致,但在审批、信息披露、发行方式、转让场所等方面存在差异。

  新三板优先股的投资主体及人数限制、试点期间不可发行可转换优先股(银行除外)、交易所挂牌转让办法、发行条件、发行规模上限、股息上限等多个方面与主板市场相关制度保持一致。

  审批和信息披露要求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框架,反映了“放松管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并充分考虑了三板发行主体的特殊性。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采用注册制,仅在公司优先股和普通股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时由证监会核准。

  同时,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大幅简化披露内容,但是对三板企业特殊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详细规定。相对于主板的公开与非公开发行并存,三板市场优先股发行均为非公开发行。

  从长期来看,新三板可能成为城商行、中小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阵地。城商行资本金压力使其具有较强的优先股发行需求,在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充当资本金制度已经公布的背景下,城商行的优先股发行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

  在银监会出台相应法规后,保监会也在9月中旬就《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开始内部征求意见,今后可能激发大量中小保险公司在新三板发行优先股。

  另外,考虑多数新三板企业处于初创期,企业创始人或者创始团队无意过早稀释股权,优先股“只分利、不分权”的特点或能吸引到更多融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