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首只私募可交换债在深市正式推出以来,公募可交换债品种有望于近期登台亮相。日前,深交所发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换股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可交换债券是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作为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及交换标的而发行的公司债券,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债券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比,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换股标的是发行人以股东身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可交换债不影响标的上市公司总股本。
本次深交所发布的《细则》包括可交换债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及换股、赎回等内容,其中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可交换债发行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开始换股。同时,根据中国结算《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可交换债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设定为担保及信托财产,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据悉,深市首只私募可交换债券“13福星债”已完成整个产品周期并于2014年7月25日摘牌,目前投资者已全部换股完毕,并获得10.69%左右的平均换股收益率。第二只私募可交换债“14海宁债”已完成发行,拟于近期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
根据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可交换债券是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作为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及交换标的而发行的公司债券,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债券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比,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换股标的是发行人以股东身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可交换债不影响标的上市公司总股本。
本次深交所发布的《细则》包括可交换债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及换股、赎回等内容,其中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可交换债发行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开始换股。同时,根据中国结算《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可交换债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设定为担保及信托财产,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据悉,深市首只私募可交换债券“13福星债”已完成整个产品周期并于2014年7月25日摘牌,目前投资者已全部换股完毕,并获得10.69%左右的平均换股收益率。第二只私募可交换债“14海宁债”已完成发行,拟于近期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