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仅限于机构投资者;沪市、深市分别自通知发布之日和9月1日起执行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黄婷
昨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为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事项,称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受让方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受让。
通知称,根据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但是,债券并不是权益类证券,需要更多关注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而不是盈利能力,且因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不同,连续亏损不一定必然影响该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银行间市场并没有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其债券的流通转让可直至债券到期。
通知指出,考虑到因连续亏损债券而暂停上市的期间至少一年,如果交易所不提供转让服务,可能会抑制机构投资者合理的转让需求,也不利于持有暂停上市公司债券的中小投资者卖出债券。为了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合理的转让需求,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拟为符合条件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通知主要明确了债券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程序,包括发行人申请转让服务提供的文件,办理转让服务的相关程序,对参与受让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单位对客户管理职责等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分措施等内容。
通知规定,暂停上市债券的发行人均可向交易所申请为该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沪深交易所将从信息披露、履约、评级、暂停上市原因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对诚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提供相关转让服务。
通知规定,为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切实落实风险债券不向中小投资者扩散的目标,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受让方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受让。受让方的标准参照优先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合伙企业,QFII、RQFII及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沪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而深市则自9月1日起施行。
交易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0日 07:58
作者:胡学文;黄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