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供借鉴 三条路线可操作
回顾两岸三地投资者走过的维权路,A股投资者的仰天长叹“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未免带有些许凄凉。相比之下,国外成熟市场的投资者就轻松得多,究其原因,维权前置条件、证监会态度以及配套的集体诉讼制,均造成了属地不同的投资者冰火两重天待遇,国内监管层若能从前述三点入手加强投资者保护,A股市场必然更加健康。
路线1:
放松前置条件 降低诉讼门槛
案例回顾:如新集团 NYSE:NUS——直销巨头卷入“传销门”
1月15日-16日,美国陆续有8家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宣布代表投资者对如新集团提起诉讼。路易斯安那的KSF律师事务所发布在华尔街日报网站上的公告显示,诉讼由该所的合伙人、路易斯安那州前总检察长小查尔斯·福迪发起,目标是查清楚如新公司及其高管是否违反了州和联邦的证券法。
公告指出,1月15日中国的《人民日报》报道指出,如新公司通过宣传册和编造的广告,夸大自己的信誉和影响力,并涉嫌违反中国法律搞传销。第二天,中国政府部门宣布调查如新公司,如新在美国的股价暴跌,从1月14日的136.47美元跌至1月16日的84.80美元。KSF律师事务所公告说,他们注意到,在如新公司违法活动被披露前夕,以及上述股价变动过程中,如新公司的内部人士抛售了4900万美元的股票。
启示:“在美国提起证券集体诉讼,不需要有决定性的证据,只要有合理的怀疑基本上就可以了。”国内第一位美股维权律师郝俊波表示,在美国提起证券维权诉讼,不需要任何部门的处罚或法院判决作为前提条件。一般而言,只要投资者认为自己是由于上市公司欺诈造成损失或投资者仅仅是怀疑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欺诈或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就可以考虑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的高管或董事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提起针对这些高管的诉讼。
郝俊波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国内官方媒体认为如新集团存在传销的违法情况,而且股价已经大跌,所以投资者已经具备了诉讼的充足理由。
路线2:
强势监管 杀一儆百
案件回顾:洪良国际00946.HK——10亿港元赔偿小股东
2010年3月30日,洪良国际因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后,期待最终说法的投资者苦苦等候两年之久,终于迎来了解决方案。
因招股说明书资料造假而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的洪良国际于2012年6月20日宣布,公司已与监管机构达成协议,同意以回购股份的方式向股东赔偿10.3亿港元,涉及约7700名股东。此外,2012年4月,香港证监会也对洪良国际的上市保荐人兆丰资本提出指控,称其在筹备洪良国际上市过程中所实施的尽职调查“不充分且未达标”,决定撤销兆丰资本相关牌照并对其处以4200万港元的罚款,成为香港证券市场有史以来金额最大的一笔罚单。
启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非常严格,而A股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惩处力度明显不够。”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A股监管者对上市公司违规问题查处的效率比较低,导致违规成本太低。另外,A股投资者维权意识也普遍比较淡薄,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与此同时,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也认为,A股的监管部门对违规公司的处理不够硬气,而司法部门又缺乏熟知证券行业的专家、法官,所以A股投资者维权难度很大。
“对于违规的上市公司,不但要让他们占不到便宜,还要让他们‘吐血’;对于参与作假的中介机构,不但要罚款,还要取消其从业资格。什么时候中国内地监管机构能像香港那样处罚,A股违规行为肯定就可以遏制。”刘纪鹏表示。
路线3:
首席原告制 化解维权难
案件回顾:绿诺科技OTC:RINO——遭美国3家机构集体诉讼
2010年10月中旬,Muddy Waters向绿诺科技提出公开质疑,指出绿诺科技存在欺诈行为,其中包括夸大营业额、虚报客户及合同、管理层挪用公款等。
随后,绿诺科技收到三家机构的集体诉讼。发起集体诉讼代表了2009年3月31日-2010年11月11日期间购买绿诺普通股的所有投资人,机构更是鼓励那些在这次绿诺停牌风波中损失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人申请为首席原告。
去年5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控绿诺科技首席执行官邹德军,与他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妻子邱建萍,涉嫌造假虚报公司营收,并挪用资金作为个人支出,SEC表示,邹德军夫妇已同意对民事诉讼达成和解,分别支付15万美元及10万美元的罚款,但并未承认以及否认指控。
启示:证监会主席肖钢近来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观点。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当前加强中国中小投资者保护需要从突出的矛盾入手,如加快推进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集体诉讼制度,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
巴曙松表示,证券市场侵权案件的突出特点是受害者众多,总体危害大,但单个中小投资者损失较少。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发达市场逐渐将消费品民事责任类案件中的集体诉讼制度应用于证券类民事侵权案件。与此同时,郝俊波还指出,国外集体诉讼一般都会找损失最大的投资者作为首席原告,其他中小投资者不必亲自参加诉讼。一旦赔偿金额被确定,所有成员均按比例分得一份赔款,首席原告则获得几千、上万美元不等的报酬。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文
投资者保护 A股监管层应该学什么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0日 09:47
作者:陈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