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困难 审理耗时 标尺迥异
曾经因财务造假深陷泥潭的绿大地(002200)近日撤销了退市风险警示,成功“死而复生”,然而那些蒙受了巨大损失的股民却还在维权的因境中挣扎。事实上,绿大地股民的遭遇只是中国众多股民维权斗争的一个缩影,北京商报记者采访多位证券律师了解到,虽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证券欺诈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实际操作却困难重重,股民进行合理的维权往往需要闯过立案难、审理长和判决标尺迥异这“三重门”。
第一重门:递交材料立案难
立案难,这是股民在证券维权过程中需要闯过的第一重门。实际上,经过这道门原本只需7日,但当前却往往需要数月,甚至几年。
“很多规定已明确的法律条文都被某些地方法院破坏了,比如收案不立案。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但某些地方法院,案件一压就是数月甚至一两年,期间不立案也不予受理。”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在他看来,法院拖着不立案已成潜规则。
具体来看,绿大地股民维权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介绍,其在2013年4月就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股民对绿大地的起诉材料,但时至今日已将近一年,法院仍未立案,而是找各种理由拖延。“法院的第一个说法是这个案子大,需要向上级法院汇报。后来我们曾向当地最高人民法院打过电话,高院的法官说这个案子并不需要他们事前批准;第二个说法是让上市公司和股民调解,而事实上,上市公司也就给我们打过一次电话,但他们连调解方案都没有。”臧小丽解释说。对此,她指出,向上级法院汇报不能成为法院受理的障碍,调解也不能成为立案的障碍。
除绿大地股民维权案之外,中核钛白的股民在维权过程中也有同样的遭遇。2009年4月,中核钛白的两位持股较大的股东因操纵股价被证监会处罚,随后,律师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股民的诉讼材料,但直至2010年底才给予立案,耗时一年有余。
在北京商报记者的采访中,多位证券律师均表示,法院不及时立案已逐渐成为股民维权中遇到的一种常态。
第二重门:庭审耗时旷日持久
经过数月甚至数年的斗争,有毅力的股民成功地打开了立案之门,但这只是漫漫维权路的开始。审理难,这将是股民维权需要闯过的第二重门。
“投资者维权涉及的人数比较多,法院在立案后,往往要等到两年的诉讼时效期过了以后才去处理这个案件,案子从立案到结案时间漫长,如此一来,很多观望的投资者就遗忘了,从而丧失了索赔的机会。”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直指股民维权存在法院迟迟不开庭审理相关案件的障碍。据薛洪增介绍,股民只有在上市公司被处罚后的两年之内提起诉讼才有机会获赔。
案件审理难、耗时长的实例不胜枚举,五粮液股民维权案是其中的一个。据悉,五粮液案的股民同时经历了立案难和审理难两大障碍,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厉健介绍,五粮液是2011年5月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的,但法院直到两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也就是2013年5月才开始立案,从立案距今已将近一年,法院并未开庭审理,也没有调解方案。“这就导致很多投资者都失去了信心,坚持不住的人会放弃起诉。”在厉健看来,法院迟迟不开庭审理的目的或许也就在于此。
过去,资本市场中还有比五粮液案拖的时间更长的案例,比如曾被判定为财务造假的东方电子。公开资料显示,自2003年股民起诉东方电子立案以后,该案经过了八年的审理之路,直到2011年,赔偿才正式宣告执行完毕。
“不立案、不审理,实际上是等于法院在偏袒违法的上市公司,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第三重门:各地法院标尺迥异
如果股民在维权时已分别通过了立案之门和审理之门,那么,只需冲破最后一道判决的防线,便可能胜利在望。北京商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凡是因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处罚后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尤其是虚假陈述案件,虽然耗费的时间比较长,但大部分都能胜诉,索赔的成功率很高。不过,也有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依然有悖常规,其中主要因素是各地法院在受理投资者维权案上判决的标尺不一,这造成了同类案件在某些地方法院胜诉但在另一些法院却以败诉告终。
杨兆全称,由于受理案件的是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所以上市公司容易与地方法院发生接触,甚至不排除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把本来投资者能赢的案件判成了败诉。
虽然并没有直接的案例证明上述说法,但据厉健介绍,同样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证监会处罚的案例,德棉股份和中捷股份两起案件的诉讼结果却截然不同:2010年,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中捷股份的股民索赔成功,而一年后,德棉股份的股民却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以败诉告终。另外,一位分析人士指出,2004年左右的ST渤海案和大庆联谊案也是如此,同样是因虚增利润遭证监会处罚,起诉ST渤海的股民被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为败诉,而大庆联谊的股民却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胜诉。
虽然存在各地方法院标尺不同,但很多法院的做法得到了律师的肯定。“比如去年了结的廊坊发展案,石家庄中院的法官就在中间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最后所有起诉股民都获得赔偿,实现了多方共赢。”刘国华表示。厉健也介绍说,“杭州中院、广州中院、西安中院等地方法院对待投资者维权案子都比较积极,办事效率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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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呼吁:法院应依法办事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由于相关司法部门办案时处处设障,“耗时长”成了股民维权最大的特点,使得不少本应能得到赔偿的股民丧失了维权的信心,并最终选择放弃,但这却能减少上市公司的赔偿金额。对此杨兆全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起草十多年了也没有出台,谁也没有办法,这说明相关部门对投资者保护还是说得多,做得少。投资者没有话语权,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对于如何解决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不少证券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均呼吁法院应当依法办事。“解决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院自身要守法,要依法办事,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实这当中法院也可以做一些工作,比如一旦受理了案件之后,便进行公告,让投资者尽快去办理相关手续。”臧小丽表示。
刘国华也有同样的观点,“目前,除了万福生科-平安证券案以外,其他的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案基本上都是通过法院来进行的,所以‘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应该真正依法办事,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
当然,投资者的保护仅仅靠证监会这些行政部门单方行动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它还需要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的配合。“期待有一天,股民的维权之途不再是路漫漫。”北京的一位股民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 叶龙招
资本市场维权遭遇司法“三重门”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0日 09:46
作者:叶龙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