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采用市场净额担保结算模式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05:28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随着新三板股票转让细则的出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日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细则》对股转系统逐笔全额结算的制度作了重大调整,采用了我国A股市场净额担保结算为主的结算模式,提高全国股转系统的结算效率。
  《细则》指出,拟挂牌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股份登记申请;股转系统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还需提供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确认函;拟挂牌公司已签字盖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拟挂牌公司股份涉及司法冻结或限制转让、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或限制转让、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拟挂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中国结算对拟挂牌公司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根据其申报的股份持有明细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并向拟挂牌公司出具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在做市商方面,《细则》规定,做市商应当向中国结算申报或撤销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与自营证券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市商将自有股票用于做市业务时,可以向中国结算发送做市库存股票划入指令,由中国结算根据指令将相关股票从做市商自营证券账户划入其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做市商可以向中国结算发送做市库存股票划出指令,由中国结算根据指令将相关股票从做市商的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划入其自营证券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对股转系统逐笔全额结算的制度作了重大调整,采用了我国A股市场净额担保结算为主的结算模式,其中,中国结算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原标题:股转系统采用 市场净额担保结算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