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本来就属于全民,其收益理所当然要上缴公共财政;而证监会是行政管理部门,无权也没有必要去插手企业的分配事务。
贺宛男
新股改革、优先股试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严格借壳上市,被称为证监会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四大新政,而在笔者看来,名为新政的分红指引,却实在是历史大倒退。
“分红新政”全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指引),其最大的创新就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指引将上市公司分作三类:即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规定第一类企业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须达80%,第二类最低须达40%,第三类最低须达20%。笔者读后惊诧莫名,一个企业发展阶段能够简单地划分为成熟期抑或成长期吗?冶金、化工、建材、汽车等传统行业,算是处于“成熟期”,但其中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汽车呢?算成熟期还是成长期?IT行业算是新兴成长行业,但有的细分行业一两年就成熟了,甚至过期被淘汰了。还有诸如“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谁都知道,计划常常赶不上变化,年初规划时“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过了一段时间,说不定有好的项目、好的商机出现了,到时是投资还是不投资?不投资吧,错失良机;投资吧,又要违反证监会指引,遭受相应的处罚。
分红,本是上市公司的内部事务,要不要分红,分多少、留多少,是现金分红还是股票红利,这完全由股东大会决定。证监会自己也承认,上市公司分红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就算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作为大股东,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各级国资委,改革的方向都是只管资本,不管经营。如刚刚出台的上海国资改革20条就明确规定,落实国有企业自主分配权。上市公司分红这样的内部事务又关你监管机构何事?再说,你证监会有多少人才,分得清各行各业每家公司是属于成熟期还是成长期?又如何断定“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不仅是现金分红,指引还对送股即股票股利作了硬性规定,称“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什么叫“真实合理”?盈利增长20%就可以送2股,还是有其他的附加条件?没有量化指标如何规范,又如何监管?
既是监管指引,当然得制定监管措施,那么指引又是如何监管的呢?
首先是“予以重点关注”,例如“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就属于重点关注类。众所周知,巴菲特的哈撒韦·伯克希尔公司就是“有能力分红但从不分红”,股东虽然拿不到现金红利,但股价在30年里翻了2000多倍,这有什么不好?A股中也有这样的股票,如早期的苏宁电器(苏宁云商),从2004~2007年,除了2005年有过一次10派1外,几乎每年10送10,6年股价上涨40多倍,不也是好股?放到今天是否也要“重点关注”?
二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未按规定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就属于这一类。这又涉及公司到底按哪类“规定”,是成熟期还是成长期,以及“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这样的难题。既然“规定”是模糊不清的,监管措施也只能是“相应”的。
毫无疑问,中国上市公司的现金红利比起成熟市场来确实还太少太少,但我们从未听说有哪个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对此作硬性规定的。特别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理论创新之后,作为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资本市场,居然会出这样的“新政”;而且还将此同《决定》所提出的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要达到30%相提并论,这更是风马牛不相及。国有资本本来就属于全民,其收益理所当然要上缴公共财政;而证监会是行政管理部门,无权也没有必要去插手企业的分配事务。说得不客气一点,是不是政府那只伸得太长的手还不愿意缩回去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