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征求意见,公开发行仅限三类情况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优先股同时登陆交易所市场及全国股转系统,其发行分公开、非公开两种方式,其中公开发行仅限上证50指数成分股等三类情况。而优先股合格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为500万元。
上证50等试点发行优先股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今后,将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就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霍达表示,《办法》一是对优先股发行规模做出适当限制,即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二是建立股东大会分类表决机制。三是明确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突出其固定收益产品特征。四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五是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最低价格作出规定。六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之外,避免利益输送。七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八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明年1月初办法可发布实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优先股后续工作安排表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时间是2周,征求意见结束后,监管部门将完善并出台正式的管理办法。大约在明年1月初办法可正式发布实施。
36个月后方可转成普通股
《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市场询价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但是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即不可以折价发行。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优先股转为普通股,有价格和时间方面的限制,其中,时间规定上必须满足36个月之后才能转股。对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对价格作出限制,是为了平衡两类股东的利益。为限制利益输送,所以对价格作出限制。
优先股并非稳赚不赔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优先股合格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为500万元。中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还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优先股并不是稳赚不赔。优先股只是优先分配股息,一旦企业盈利不好,优先股也拿不到分红,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本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公开转让。另外,一些境内上市公司也希望利用境外市场发行优先股,《办法》对此规定,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