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经营主体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支持中小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推广专业化纠纷调解和仲裁,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的纠纷调解服务。”——证监会肖钢主席
投资者解决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方式及特点:
1.仲裁: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江苏辖区各地级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
特点:灵活性(当事人可选择仲裁员,仲裁员不仅可以依据法律,还可以依据自律组织的规则、行业惯例或公平合理的原则审理案件)、效率性(一裁终局)、经济性(费用成本一般比诉讼低)、保密性(一般不公开审理)、专业性(仲裁员中包含大量相关领域的专家)等。
2.诉讼:我国目前采用二审终审制,投资者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提起上诉。对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的法院仅有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江苏辖区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点:裁决的终局性、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等。
3.调解:投资者可自愿选择调解,调解可由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主持,此外,按照规定,诉讼与仲裁程序中法院与仲裁庭也可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达成协议的,仍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江苏辖区的监管机构为江苏证监局,行业自律组织包括江苏省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行业调解也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提出。
特点:简便、灵活、非公开性、非对抗性等。
江苏证监局、江苏省证券业协会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