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有需要公司主动退市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7日 11:11 作者:钟国斌

  昨日,证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近期市场热点问题作出回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推动存在退市可能和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规则框架内主动退市,健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对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和市场稳定。邓舸同时表示,证监会正在落实IPO相关配套措施。

  完善退市制度保护投资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是退市制度建设的目标,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执行现行退市制度,实现市场运行效益最大化,推动存在可能与需要的公司在规则框架内主动退市,建立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对接机制,疏通退市公司转板交易、重新上市的渠道,维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市场、社会稳定。

  退市制度改革有无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专门安排?公司终止上市后,投资者的股票怎么办?邓舸表示,证监会在制定退市规则过程中非常重视投资者诉求和市场意见,将会从四方面来保护投资者,一是加强退市信息披露,通过提高披露频率、完善披露内容及加强披露管理等方式强化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二是设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资者有“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的选择权。三是做好退市后续安排,明确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四是根据沪深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发布两项IPO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落实《意见》各项改革措施的配套规则,如《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预先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指引等,拟在履行完相关立法程序后发布实施。

  邓舸介绍,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的两项信息披露指引:IPO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和IPO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现予发布。根据IPO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IPO公司审计截止日至招股书签署期间,时间超过四个月的,要补充提供期间季度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信息。此类财务信息不须审计,但须经会计师审阅,同时还应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并进行风险提示。该指引还要求,若发行人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会计报告期期末,业绩可能出现较大变化的,要做出特别提示。根据IPO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拟IPO企业须结合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同行业比较等内容,深入、有针对性地对盈利能力信息进行分析披露。

  券商分支机构不得承包转租

  针对媒体报道的一些机构和个人希望与证券公司开展合作,承包证券公司营业部或者与其合作经营问题,邓舸就此回应称,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了27条第二款,明确券商应当对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其他人合作管理,也不得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管理。一经发现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会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就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针对内地与香港的基金互认一事,邓舸6日表示,目前,基金互认取得比较大的进展,有消息将尽快向市场公开。

  针对新三板试点扩容全国的问题,邓舸表示,在新三板扩容方面,证监会的口径没有变化。

  对于隆基股份一案涉及到其保荐方国信证券一事,邓舸表示,关于国信证券违法违规一案已经结案,不予处罚。

  邓舸还表示,神开股份、上海家化、通源石油三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已经对上述案件正式立案,当前在调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