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11月30日讯 根据今日下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证券公司负责承销发行的负责人分析认为,新办法极大地增加了承销商违约成本和惩罚力度。
据悉,根据《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据介绍,上述情况在以往其实常有发生,但只要尚未进入发审程序,基本都是发行人、中介机构主动申请撤材料或更换即可,不会危及到中介机构及个人利益,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最大利益是一致的。
“此次发布的《意见》规定上报材料就得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就是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生命,预计以后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合谋造假不会再有。”这位承销负责人说,如果拿着丢失自己的业务资格来做一次性买卖,聪明人都不会去冒险。
而一位法律人士分析,证监会在《意见》中将对中介机构的惩罚标准进一步明确,也为以后从快从严地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提供了准绳,有一种“我已声明在先,你们自己违规别怪我无情”。
《意见》增加承销商违约成本和明确了惩罚力度
来源:证券时报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1日 10:14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