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调查方面,自10月1日处罚权下放以来,除原有试点单位上海证监局自办3起案件外,天津、江苏、湖北、四川、青岛、河南、宁波等7家证监局已经自办10起案件,涉及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多种案件类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15日对记者表示。
他介绍,行政处罚权下放是证监会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直接涉及到派出机构案件调查方式调整、审理力量强化等多方面的工作,需要在实际运行中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处罚权全面下放工作开展只有一个半月的时间,要达到高效平稳运行的目标,这一个半月的时间算是尚在起步阶段。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证监会对稽查执法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意见、规定,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下放相关工作,保证该项制度平稳起步、高效运行。”新闻发言人说。
隆基股份的调查情况尚未公布,而该公司三季报显示实现扭亏,那么,这是否会对该公司的调查产生影响?证监会给出的答案是“不会”。
新闻发言人介绍,隆基股份自2011年7月25日通过发审会至2012年3月15日取得发行核准批文的等待期内,其2012年1月至2月营业利润同比出现大幅下降,且2012年1月出现巨额亏损,隆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向我会报送上述营业利润重大变化情况,涉嫌误导性陈述。同时,隆基股份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等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其未在4月10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重大变化情况,也未在发行过程中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公告。据此,证监会于2013年4月25日对隆基股份立案稽查,目前案件调查已经结束,正在审理过程中。
“隆基股份2013年三季报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体现的是该公司2013年的经营状况,但证监会案件调查是针对其前期既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后的业绩调整不会对案件调查结论产生影响。”新闻发言人说。
近期,部分上市公司发布主要股东增持公告受到了市场关注。那么,如果上市公司实际增持数量远低于公告的内容,监管部门是否会进行调查?
对此,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达到相应比例应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等。
“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股份增持属于自主决策行为,证监会对其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其增持行为往往是一个持续过程,如果增持过程、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他最后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