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细化创业板公司半年报披露要求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9日 05:52 作者:于扬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一步增加了收入驱动因素、重大在手订单、对外股权投资等内容的披露要求,并要求公司充分揭示重大风险。
    一是增加信息披露内容,突出创业板特色。增加了收入驱动因素、重大在手订单、主要产品变化或新产品推出、前五名供应商和客户变化、重要研发项目进展、对外股权投资、非金融类公司理财产品和衍生品投资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披露内容;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关键业绩指标。
    二是突出风险因素披露,充分揭示风险。针对创业板公司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延续创业板年报和季报的做法,要求公司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披露,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使投资者能够结合公司财务指标情况,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
    三是对修订前内容较为繁复的半年报摘要进行大幅简化,仅保留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披露要求。
    四是推进电子化披露,降低披露成本。
    五是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对半年度报告的整体披露要求进行细化,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披露顺序进行了调整;对在临时公告中已披露过并且未发生后续变化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仅披露相关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索引等。(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