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多管齐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5日 09:20 作者:毛建宇
  □本报记者 毛建宇 
  北京证监局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始终把“投资者的权益是否得到尊重,投资者保护是否充分”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不断强化监管,延伸服务,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日常监管、信访办理、打非整非、稽查办案等执法活动中,北京证监局坚持柔性执法与严厉打击并重,不断强化保护投资者,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积极推动纠纷和解

  去年投资者Q某委托律师向证监会提出信访请求,举报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营销总监X某涉嫌编造虚假信息,引诱Q某购买股票,造成巨额损失,要求监管机构进行查处,并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证监会此件转北京证监局办理。
  北京证监局查明,在X某向Q某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时点,该证券公司内部投资顾问管理制度存在滞后,客户回访内容存在漏洞,未包括公司员工是否对客户提供不当咨询的内容,员工培训内容也存在一定的滞后。但X某发送给Q某的投资建议中已包含有风险提示的字样。Q某在明知投资应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情况下,仍通过QQ聊天工具向该营销总监获取投资建议,表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和非理性投资行为。
  北京证监局多次约谈Q某及其代理律师,向其说明投诉事项不属于北京证监局职责范围,建议其通过协商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规定,责成赔偿经济损失并不属于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应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同时,本着为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北京证监局也尝试推动和解方式帮助投资者尽快了结争端。
  鉴于Q某和X某均有和解意愿,北京证监局为投诉双方提供了协商平台,尝试推动信访人与责任人员达成和解。在北京证监局的推动下,Q某和X某在证监局会议室完成谈判,签订了和解协议。随后,Q某收到9万元补偿款,其代理律师还专门致信北京证监局,对以投资者利益为重、推动和解结案表示感谢。
  和解并不代表行政执法的终结。该证券公司内部制度滞后、客户回访制度缺失、员工培训滞后等问题尚未达到追究行政责任的标准,北京证监局已通过日常监管措施,督促公司进一步整改,完善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虽然推动和解并不属于监管职责范畴,但及时捕捉信访人和责任人心理、抓住投资者急需解决生活困难的焦点问题、推动圆满结案才是投资者保护的最佳诠释。

  严惩非法证券活动

  北京证监局坚持柔性执法与严厉打击并重,对非法证券活动绝不姑息。2009年初,北京证监局接到一名受害人举报,称其被某假冒某证券公司骗取6000元。此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此类行为的泛滥对社会危害极大,且该行为涉嫌犯罪,该局遂立即联系北京市公安机关后对该案件予以刑事立案。经过调取银行取款资料、银行监控录像、证券账户交易地址等证据,借助技术侦察手段,历经长达两周的蹲守和跟踪,公安机关最终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准确行踪。2009年5月15日上午12时,北京证监局配合北京公安机关在北京通州某小区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行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该团伙冒用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打着推荐黑马股票的幌子骗取投资者会员费,行骗数额达7万余元。该案件是对从事非法证券网络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的第一起,得到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赞许,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对广大投资者起到教育和提醒作用。2009年6月,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经过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2010年1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2个月、1年2个月,分别对3名被告并处罚金2000元,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同时,北京证监局积极与公安、司法机关协调,受害人被骗取的6000元也已获得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