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对投资者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的八大方面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以下为回应全文:
一、都说2012年是证监会的改革年,各项新政马不停蹄地推出,达70条之多,有“四天一新政”之说,这么多改革措施目前有什么效果吗?
答:2012年,证监会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十二五”规划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2年共出台规则、制度52件,内容涉及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优化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期货市场、支持中介机构服务创新、培育财富管理行业、强化市场监管、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优化法治环境等领域。
2012年以来,证监会的改革力度确实比较大,但都是既定工作计划,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特别是“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规定的内容。无论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还是推动改革创新的举措,都是证监会的使命和重要职责,不宜称其为“新政”。而且我们做的各项工作并不刻意求新、求快,都是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很多政策在实施前已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有了充分的调研和舆论准备。
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影响力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新进展。设立“新三板”,引导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鼓励证券公司探索建立柜台交易市场,推进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全年发行公司债2472亿元,较2011年增长95.9%,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是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去年我国新股平均发行价、平均市盈率较2011年分别下降了28%和36%,创业板平均超募比例由2011年的144%下降至94%,新股发行“三高”现象进一步缓解。三是积极稳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停而不退”问题初步得到解决,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和效率。四是不断强化投资者回报。2012年境内上市公司实际现金分红4772亿元,较2011年增长22%;年底沪深300指数公司股息率为2.66%,我国大型上市公司特别是蓝筹股股息率已经高于新兴市场和部分成熟市场。五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做好衔接与服务。大幅新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分别达到800亿美元和2700亿元人民币。六是改善政策环境,推动经营机构创新发展。取消和调整了35项行政审批项目,出台并落实11项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
二、前期由于融券做空导致了白酒类股票的暴跌,现在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几乎翻了一倍,扩容到了500支,这会不会造成市场动荡?尤其是增加了部分创业板股票,会不会导致创业板继续下跌呢?
答:2013年1月31日起,沪深两市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由278只扩容至500只,新选取的股票大多具有较大的流通市值、较好的流动性和活跃度。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进一步拓宽了标的股票覆盖面,顺应了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交易需求,完善股票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对于股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扩容当天,证券公司可供出借的新增标的股票共计2647.7万股,市值约为2.6亿元,仅占新增标的股票A股流通市值的万分之二。扩容后前6个交易日,投资者融券卖出新增标的股票金额累计3.03亿元,没有出现融券卖空激增的情况。而融资买入额累计165.3亿元,是前者的54倍。总体上看,此次标的股票扩容没有对市场走势产生重大影响。前期白酒类股票价格的调整,主要是由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等基本面因素和普通交易量决定的。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统计,塑化剂事件前后两周内,融券卖出额仅占白酒类股票普通交易额的3%左右。在当前阶段,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是为市场建立双向交易和风险对冲机制,对股价的影响还是细微的。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扩容,见证着“两融”业务在A股市场的平稳发展。更重要的是,不同类型与板块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入围,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此次标的股票扩容,选取了吉峰农机、机器人、华谊兄弟、碧水源、燃控科技和蒙草抗旱6只创业板股票,其累计融券卖出量较小,截至2月底,6只创业板股票累计融券卖出量为23.43万股,只占其A股普通交易量的千分之二,对其股价的影响微乎其微。同时,6只创业板股票占创业板流通市值的比重不高,仅为8.1%,也难以对创业板整体走势产生影响。
三、郭主席在亚洲金融论坛上提出要更加重视引进境外长期资金,进一步增加QFII和RQFII的投资额度。这是否有利于市场行情上升?对我们散户来说,外资的进入到底有没有好处呢?
答: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去年以来,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数量持续增加,汇入资金速度明显加快。截至2013年2月底,共有215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其中去年新批准80家。此外,在我国香港上市、通过RQFII投资A股指数的4只ETF产品累计获批43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境外投资者认购非常踊跃。
QFII和RQFII试点的不断扩大,有利于引入境外长期资金,丰富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理念,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从投资情况看,QFII注重基本面分析,主要持有蓝筹股,投资行为稳定,偏向长期持有。同时,QFII的投资运作对国内投资者产生了积极示范效应,吸引更多资金投向优质上市公司,引导了价值投资理念逐步形成,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此外,QFII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2012年5月格力电器的股东大会上,QFII机构耶鲁大学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共同提名的董事当选,展示了QFII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
证监会一直积极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将促进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的平衡发展,进而为个人投资者参与股市提供更好的市场环境。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和RQFII发展,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积极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对外开放。
四、证监会总说要严打上市公司和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最近对一些严重违规创业板公司和保荐机构只是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种处罚太轻了,监管部门的警示函等监管措施能起作用吗?受罚单位在乎这个吗?
答:对资本市场发生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证监会都可以依法酌情对当事人采取各种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公开谴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解除职务、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临时接管等18种类型。根据证监会诚信档案现有数据统计,2002年至今,证监会系统累计对上千名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约800多次。
监管措施是证监会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中常用的一种行政手段。与行政处罚相比,监管措施具有反应迅速、时效性强的特点,在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扩散等方面发挥了实效,日益成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补充。监管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一是当事人如被采取监管措施,该违法失信记录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对其在行政许可、业务创新,以及行政处罚幅度确定、行政检查项目安排等方面产生制约或负面影响。如某上市公司因失信行为被采取了监管措施,证监会在其后续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审批以及日常出具监管意见时,均查阅诚信档案予以关注,并通过要求说明情况等手段严格审查许可申请。二是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行分类监管,这些机构如被采取监管措施,将在分类评价中被扣分,直接影响其分类评价类别,从而影响其行政许可申请、新业务开展、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数额等。如某证券公司2011年因在IPO项目中未勤勉尽责被出具警示函,两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2012年分类评价时,该公司比2011年下降一级,导致当年实际多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700多万元。三是从业人员如被采取监管措施,不仅所在机构会给予他们相应的处理,严重影响考评、薪酬、晋升等,而且会对其后续执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如某保荐代表人被采取3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后,其目前在证监会内申报的所有项目都失去签字资格。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号)要求,该保荐代表人此后三年均无法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即所谓“双签”),这将直接影响其业务量。更重要的是该保荐代表人的信誉会受到影响,在优胜劣汰机制作用下,市场将会倾向选择从业记录良好的保荐代表人。最近证监会决定,对出具警示函的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同时实行稽查介入,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监管措施的威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