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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商行跨业经营意兴盎然来源:新金融观察 |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8日 14:55 | 作者:韩启
在涉足租赁业之后,日前南京银行又将目光投向基金业。
1月23日,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拟与南京高科共同发起设立一家基金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其中,南京银行出资1.6亿元。 尽管南京银行声称该基金公司的设立还需经监管部门批准,但此举却打开了外界对于银行业加快综合化经营的想象空间。 此前曾有消息称,包括上海银行在内的多家城商行也拟建立金融租赁公司、基金公司等,综合化经营似乎正在进入“城商行时间”。 挡不住的机构热情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始于2005年。当年2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正式启动。 根据上述《试点办法》规定,在试点初期,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他类型的基金。 在外界看来,上述试点的启动,一方面可以增加机构投资者数量,促进基金业规范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为商业银行探索跨业运作积累经验。 之后可以看到的是,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建信等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成立。据央行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共有8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自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再度出现提速迹象。7月,央行发布《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提出要稳妥有序地扩大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而此番扩容,城商行参与试点被视为重要看点。 商业银行“试水”基金业,只是当前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一个缩影。实际上,自2003年以来金融机构“跨业”步伐明显加快。 在市场竞争和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推动下,银信、银证、银保、证保等不同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合作不断加强,以理财产品为主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末,商业银行表内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4万亿元,表外理财产品呈现爆发式增长,资金余额为2.7万亿元。一些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向贷款,发挥了一定的贷款替代作用。 在业务合作加强的同时,金融机构跨业投资的步伐也明显加快。除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去年7月央行发布的数据也显示,截至2011年末,在银行业,有6家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10家商业银行设立或投资金融租赁公司,3家商业银行投资3家信托公司,3家商业银行设立3家消费金融公司,4家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控股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在证券业,有3家证券公司持有3家商业银行股权,1家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在保险业,共有4家保险集团投资控股了商业银行、信托、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微妙的监管变化 1月中旬,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召开。在此次会议上,银监会明确了今年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点,而深入推动银行业改革转型便是其中之一。新金融记者注意到,银监会特别提出,要引导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优化存贷款品种、结构和质量,加强利差管理和中间业务成本管理,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这是监管层有关综合化经营试点的最新表述。 2006年3月,“十一五”规划曾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2012年9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又再度强调,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 显然,从2006年“稳步推进”、2012年“积极稳妥开展”,再到2013年“审慎开展”,监管层在综合化经营试点上的态度出现微妙变化。 从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实践来看,诸多部门规章的出台对于规范上述试点发挥着巨大作用,比如《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而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对于分业经营做出明确规定,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针对此前出现的国内金融秩序混乱、金融体系出现严重风险的局面。按照当时的说法,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而伴随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三部法律的颁布,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基本确立。当然,1998年《证券法》的颁布对此有所完善。之后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相继成立,更是让分业监管的框架得到进一步确立。 尽管《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到要加强综合经营机构的并表管理和风险,但在健全金融业综合经营风险监测体系和有效的“防火墙”制度方面还显不足,以至于央行在《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也提到,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以防范本行业和单一机构风险为目标,对金融行业相互关联可能引发的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监管不足。 央行认为,需要一个具有宏观审慎管理能力的部门,从金融体系的整体而不是分行业角度考虑,将综合经营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监管范围,以整合和有效利用金融体系的全面数据信息为基础,准确识别和判断系统性风险隐患,研究制定针对性强、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及时采取风险矫正措施,建立层次清晰、责任明确的风险处置和清算安排,从而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并在风险发生时实现有序处置和清算,避免对金融稳定造成冲击。 推进模式的选择 从金融业的发展来看,综合性经营是必然趋势。通过法律和制度确立的分业体制本身,更多体现的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而非金融业发展的自然选择。实际上,在分业体制下,金融机构也往往会通过金融创新摆脱金融管制,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不过对于未来如何推进,央行认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有序试点,“金融机构应客观分析自身主业优势和内在条件,以提高主业竞争力为准则来选择是否开展综合经营,避免脱离自身条件的非理性冲动。” 而在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上,央行称允许通过多种模式开展综合经营。从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看,其认为,“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行业金融风险的传递,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可作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重要模式。 至于对其的监管,则应统筹考虑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点,防范和化解整体风险,子公司按照业务种类接受相应的功能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对国有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财务管理。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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