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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借鉴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维护了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尽管我国银行体系、监管体制及存款市场等与美国都存在很大差异,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仍带给我们许多借鉴与启示。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这种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扭曲。同时,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也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尽管我国银行体系、监管体制及存款市场等与美国都存在很大差异,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仍带给我们许多借鉴与启示。

  健全的立法护佑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立法的历史。在美国制定的基本法律框架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发布具体管理规则来对有关原则进行细化,体现出制度建设的灵活性。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创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1950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法案》赋予FDIC更广泛的权力去实现其处置金融机构的目标;在应对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银行危机中,FDIC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国会因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对FDIC影响较大的主要有《高恩·圣杰曼法》 、《银行公平竞争法案》 、《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这些法规对FDIC的权限、处置原则等都影响深远。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更是自大萧条以来美国通过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立法。在过去两年的时间里,《多德弗兰克法》的法规细则一直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

  “早期风险补救措施”这一监管原则在《多德弗兰克法》通过之前仅适用于联邦保险的银行;现在它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所有被美联储监管的大型系统性金融公司。

  《多德弗兰克法》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就是要求所有大型系统性金融公司向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递交“生前遗嘱”。形象地讲,就是当金融公司还健在时就安排好自己的“葬礼”以便于其“有序”地执行。

  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由政府出面依法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存款保险机构,可定性为直属国务院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任务主要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资本金主要由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央行和银行业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并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采取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制性降低了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也使得FDIC能够获得充足的保险基金。几乎100%的银行和储贷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使得大部分存款都受到了有效保护,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储户不会着急挤兑,避免了盲目恐慌在银行业中的蔓延,维持了金融业的稳定和公众信心。按《多德弗兰克法》的规定,存款保险准备金率(即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量/总保险金额)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 的上限。《多德弗兰克法》也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

  在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参保主体可以是国内所有经法定许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包括本国银行、总部设在我国的外资与合资银行等。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银监会尚不能有效监控外国银行总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因此暂时可以不考虑赋予外国银行在我国分行的参保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无须保护外国居民,我国银行的离岸经营机构也可以排除在参保主体资格之外。为避免银行业的动荡、逆向选择及保护所有银行中小额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

  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初宜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即根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费率等级,对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辅助监督作用。而随着条件的成熟,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状态、监管评级以及赢利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适用不同保险金融机构的差别存款保险费率。

  考虑到政府隐性担保的实际存在,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宜就低不就高,总体应低于0.05%的国际平均水平。

  厘清存款保险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

  1934年,美国的保险赔付限额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加剧,其保险限额也不断提高。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存款保险额度由原定的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这个保额水平是美国人均GDP的5倍多。

  我国保险标的范围应以居民人民币存款为主。因为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对其实行有效保护,就能维护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根据试点运营情况,再决定是否将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纳入保险范围。最高限额的设定,应以确保90%以上的居民存款得到保护为准。最高限额可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适当调整,可建立存款保险限额的通货膨胀调整机制,必要时可采取临时全额保险,但不宜持久。

  2012年2月,瑞银证券发布报告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由于中国的储蓄率相对较高,瑞银证券因此认为,人均GDP在4~6倍比较适合中国国情,而保险限额则定在20万~30万元。

  强有力的危机处置能力

  FDIC成功运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在于拥有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权,从而有助于控制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目前,FDIC已经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处置程序。从得知一家存款机构即将倒闭,到制订出关闭该机构的行动计划,FDIC需履行一系列特殊职责。首先,发出“处理银行濒临倒闭通知书”,制作问题机构的“信息资料”。然后进行资产评估,以选择适当的处置计划,并从事现场分析,最后才是关闭有问题机构。当一家存款机构倒闭时,FDIC通常会被任命为清算人,以最大限度地替被清算机构的债权人回收债权。

  在美国,理赔速度快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虽然绝大多数被政府关闭的银行都很快在一个周末被卖掉,实际上在此之前大部分的准备工作通常已经进行了34个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一份最近的报告中透露,截至2011年底,这个“黑名单”上有813家问题银行。放在“黑名单”上的问题银行不一定最后会被政府关闭,但这有助于政府做好其破产的前期准备工作。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先后关闭和处置了400多家倒闭的银行。经验证明,美国的银行破产机制对于处置中小型银行和业务模式较为简单的大型银行,还是非常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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