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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板”不要成为监管层的口号

  一直以来,证券市场中的退市问题饱受诟病,我国A股市场连续四年没有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公司,历史数据估算,绩差股退市概率也仅为2%。这说明我国A股市场的退市环节目前已经处于停滞状态,众多ST股已经连续停牌四五年,却迟迟不退市,这种现象在成熟的国际市场上根本就不会存在。与之相对的是,IPO上市环节却异常火热,公司一旦成功上市就能圈到钱,而A股市场的上市通道相对便捷,这导致了很多绩差股的公司也可以通过造假上市、粉饰报表等恶劣手段进入到A股市场进行交易,必定导致股价的大跌。对于不知情的投资者而言,绝对是极大的不公平,同时,我国A股市场在退市制度上的缺陷,也是导致IPO堰塞湖现象的主要原因。

  本月初,为了解决A股市场的退市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正式运行。上交所设立了“风险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深交所虽然未设“风险警示板”,但其设立了“退市整理板”供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目前,在沪市上市的23只ST公司股票和20只*ST公司股票,已被转移至“风险警示板”交易。与此同时,*ST创智、*ST炎黄两家深市公司被确定退市,将进入“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按照退市新规,“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同时,“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为±10%。《暂行办法》同时规定,“风险警示股票”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并且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上述规定,一方面,为禁止风险股票的恶性炒作,另一方面,也向市场展示了证监会完善退市制度的决心,但却与证券市场一直提出的“市场化”口号相背离。证券市场设置涨跌停板制度本身就是对于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的一大制约,这一行政干预或许适用于1996年的那个新兴而疯狂的A股市场,但是现在的A股市场已经拥有2000多家上市公司,规模已经赶超香港市场,这一涨跌停板制度早已饱受争议。现在,“风险警示板”又设立了5%和10%的两道杠杠,再加上“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股”的限制。不知道A股市场是应该继续将“市场化”口号进行到底,还是在监管层的条条框框下继续“稳定”的生存。

  对于A股市场是否正在向真正的“市场化”目标发展,暂且避而不谈。这次新规的出台,对于“风险警示股票”颇多的严格限制,确实对于那些ST以及*ST 的股票起到了压制作用。1月4日,风险警示板正式运行首日,有数据统计,在可交易的沪市39只ST以及*ST个股中,33只个股下跌,21只个股跌幅超过4%,11只股票跌停。这一结果与风险警示板制度的设计存在很大关系,但是仔细分析,这些ST及*ST股票是完全被平移至风险警示板的,公司的基本面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反而是给了他们更多积蓄力量的时间,继而发生强劲的反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会一成不变,每年A股ST公司重组上市的案例不在少数。当它们逃离了风险警示板,买方力量的限制得到解除,股价的新一轮反弹又将出现。再者,目前IPO堰塞湖800多家上市公司也不会盲目等待,“借壳重组”上市将会成为一种双赢的形式。除此之外,从2012年1月1日前暂停上市的18家上市公司的处理结果来看,证监会的处理结果也让市场些许失望。这其中,只有*ST炎黄等两家被退市,其余的16家的结果要么是恢复上市,要么是有条件恢复上市。其中,*ST北生2012年12月31日披露的重组方案,其将与经营国内沿海干散货运输的德勤股份进行重组,这已是其第四次更换重组方。若再不成功,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将岌岌可危。深市方面,S*ST生化的控股权正在被拍卖;S*ST天发的股改方案和重组方案双双遭到股东大会否决;*ST中钨的重组方案则被证监会组委会否决。这些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竟然没有退市。事实上,如果严格执行连续四年亏损即退市的标准,这18家公司中被宣布退市的又岂止这看似“颇具代表意义”的两家?由此看来,此次证监会的退市新政,无论是执行力上还是制度设计的本身上并没有将“退市”落到实处。股市的“不死鸟”神话还在上演,只不过给他们换了一个地方,搬到了另一个可以继续“休养生息的家”。

  那么,这一退市制度对于股民来说又真正起到了保护作用了吗?从规定来看,在限制投资者买入的情况上,确实起到了制约作用。其中,最明显的两条制度,一则是投资者买入风险警示板必须先签署“风险揭示书”,二则是限制了单个账户的最大买入数量。在买方力量得到削弱的同时,风险警示板股票的恶性炒作确实能够得到暂时的抑制。但是对于上述第一条制度来说,倘若投机机会继续出现,投资者会陆续签署风险揭示书,这对于“风险警示板”买方数量的限制只是起到了一个延缓的作用。处于“退市整理板”的股票每天都在持续交易,这对于已经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的退出提供了便利,但却不能回避其退市风险。原来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要想退出是建立在其他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其他投资者买进股票,原有投资者就无法实现退出,由此,投资者仍然要承担股票市值下跌的损失。对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业内人士有建议“建立追责制度、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但却迟迟得不到采纳。由此看来,此项制度对于遭受A股市场垃圾股票迫害的股民们来说,也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A股市场这一看似顺应民心的制度力度不够,似乎又成了监管层的一个口号。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维护投资者权益并没有起到实实在在的帮助。在证券市场急需成熟投资力量和完善制度的面前,监管层所设计的条条框框似乎更加脆弱。(作者: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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