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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人士:鼓励律师 牵头撰写重组报告书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记者23日了解到,在日前举行的一场培训班上,监管层人士表示“鼓励律师牵头撰写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
  据与会人士透露,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陆泽峰在培训班上称,律师要守住法律底线,要勇于挑战行政机关。
  他同时称,律师业要发展,律师就必须要有专业判断,不能一直抄文件。并表示“鼓励律师牵头撰写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投行可以回归自己的专长:估值和承销。”
  实际上,证监会4月28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提出“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一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证券发行过程主要是由律师主导,投资银行更多是在承销阶段发挥作用,这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作为专业从事此类相关业务的法律从业人员,支持这样提高律师在IPO业务中话语权的努力。”
  另有律师表示,律师更具中立性,更擅长语言严谨性和逻辑严密性,由律师对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以满足证监会审核要求、撰写招股说明书,更能体现律师的专业价值。
  据了解,目前,律师可能以两种身份参与到IPO中,一种是发行人律师,由拟发行人聘请,属于规定动作;一种是保荐人律师,通常属于保荐人的自选动作,常见于由保荐人保荐的较大规模的项目。
  对于律师参与撰写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招股说明书,业内人士指出“尚需要循序渐进”。因为我国很多律师事务所在行业研究、财务分析方面的专业能力不强,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许多章节难以把握。因此,律师想要真正在重组报告书、招股说明书撰写中发挥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对自身的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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