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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法应尽早推出

  □济南 李允峰
  
  据媒体报道,沪深交易所日前对外正式发布实施退市配套制度的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退市制度的有关细节,建立起完整顺畅的市场化退市机制。
  按照退市规定,将有一部分上市公司进入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在度过30个交易日之后,这些退市公司将退市停牌。退市后上市公司还可以进行重组,12个月后如果交易所核准重新上市,公司还能顺利回到A股市场。
  笔者注意到,在整个市场化退市中,制度的进步和完善非常明显,审核权下放给交易所,退市标准和程序进行了完善,但退市过程中没有对公司退市责任进行划分。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因违规违法造成退市,不能全部让投资者承担这部分责任,比如一些上市公司包装上市和财务造假,就应该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对上市公司进行赔偿责任的追究。而实现退市过程中投资者的维权法律制度,在国外一般都由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来完成,由此看来,在A股退市机制中也需要出台一部《投资者保护法》。
  对上市公司造假违法行为惩处,香港股市的洪良国际案件对国内A股来说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在该案件中,香港证监会成功地促使香港高等法院颁发命令:责令因财务造假而上市的洪良国际,以2.06港元/股的价格,回购其IPO之时发行在外的5亿股股票。为此,洪良国际总共需耗资10.3亿港元,该金额甚至大于其在IPO时所募集的资金净额。这类严厉处罚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上还属首次,即使在全球范围也相当罕见。除此之外,2012年4月22日,香港证监会宣布吊销兆丰资本的保荐牌照,并施以罚款4200万港元。对比国内一些上市公司造假,付出的成本太轻。可以看出,A股市场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维权措施有待完善。
  我国对于涉及公司退市过程中,对于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仅有的法律依据散见于数目不多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文件没有详尽规定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和上市公司及退市企业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对公司终止上市后的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实体保护没有规定。而《证券法》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缺乏程序上的诉讼机制作为保障。上市公司退市的证券侵权案件比较复杂、牵涉面广,受损害的投资者分布全国各地。因此,当事人的确定、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举证责任的承担、赔偿额的计算、法院管辖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在多年的发展中,国外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比较完善,制定的法律法规也较多,如英美法等国制定了专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法律,国内完全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制定了专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并且由条例、附属法例、规则及守则等组成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规体系。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对上市公司退市时的中小投资者诉讼机制虽然各有不同,但都给予中小投资者最大限度的救济措施。
  笔者认为,管理层在出台退市制度之后,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对上市公司治理中和退市过程中出现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对投资者维权,这能够促进A股市场向成熟市场靠拢,更能实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激发更多投资者长期投资蓝筹价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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