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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退市配套业务规则

  本报讯

  上周末,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退市配套业务规则的有关通知并修改相关交易细则。其中,上交所发布了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针对原征求意见稿中拟对风险警示股票作出的不对称涨跌幅限制,从尊重市场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方便投资者交易的角度考虑,仍维持原有的±5%涨跌幅限制。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风险警示板实际将于2013年1月4日正式开始运行。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将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由于风险警示板相关股票在交易安排、市场监控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行情显示及交易信息公开等方面与其他股票有所区别,该负责人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差别。

  交易安排方面,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为±10%。

  市场监控措施方面,风险警示股票增加了一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风险警示股票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同时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投资者必须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退市整理股票。而且,投资者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前,必须阅读并确认风险提示。

  行情显示方面,风险警示板的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风险警示股票以及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在相关股票行情中分别予以独立显示。

  交易信息公开方面,对于风险警示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上交所将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对于退市整理股票,上交所将专门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信息披露->交易信息披露->交易公开信息”栏目进行查询,披露内容位于交易公开信息披露的“十九、退市整理的证券”一节。

  上交所特别提醒投资者,除注意上述事项外,投资者还应当全文阅读《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和《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以及上交所相关业务通知,详细了解风险警示板的相关规定,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此外,根据《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同时,考虑到历史情况,《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针对一些市场人士担心未来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会使公司借壳门槛更低。上交所负责人表示,《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仅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并未对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并购重组事项设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因此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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