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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规则出台警钟频敲 8暂停上市公司大限将近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7日 08:30 | 作者:匡志勇
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行为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已成大势所趋
匡志勇 退市要动真格了。 12月16日,证监会网站披露,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强调岁末年初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安排,稳妥有序推进退市工作”。 同一天,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对退市整理、重新上市等制度作出细化规定。 此前,沪深证交所已明确,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因此,对于在2012年前暂停上市的18家公司来说,未来半个月将是非常难熬的时期。不过,谁将看到2013年新年的曙光,谁将为退市新政祭旗,犹未可知。 在日前举办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主要负责人研讨班上,郭树清强调要做好岁末年初的各项重点工作,而被列为前两项重点工作的分别就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退市工作,其他重点工作则包括完善公司治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加快发展债市、依法治市等。 郭树清表示,要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实事求是总结过去改革的经验教训,理清下一步改革思路,对已形成共识的要尽快实施。要研究有效措施,通过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对在审企业进行疏导分流。要严格依法查处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督促保荐机构对发行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特别是财务信息集中进行专项核查。 对于退市,郭树清则强调“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安排,稳妥有序推进退市工作”。 昨日,沪深两市正式发布了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其中上证所公布了《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深交所则发布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深交所对于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是两点: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深交所在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修订方面,明确规定已处于重组中的公司,要么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推进重组进程。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规定”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上证所的《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风险警示板实际将于2013年1月4日正式开始运行。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将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交易安排上,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另外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涨跌幅限制则为±10%。此外,对于风险警示股票,一旦当日换手率达到30%,上证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另外上证所还将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上证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际可交易时间是30个交易日,其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30个交易日内。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以防止出现“停而不退”的情况。 针对市场担心部分公司会通过重组退市企业以“重新上市”名义挂牌上市,造成“借壳上市”审核标准尺度上的差异,上证所称,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将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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