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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退市整理期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1日 10:49 | 作者:周松林
【内容提要】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在转让规则方面,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规定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涨跌幅限制为±5%;只能使用限价委托。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如符合规定条件,可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11月30日发布《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三项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为此,上交所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 为三十个交易日 问:本次发布退市配套业务规则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上交所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三项业务规则,分别就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转让服务以及重新上市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事项作了妥善的制度安排。 在起草三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过程中,上交所立足于继续深化证券市场改革总体目标,综合考虑各方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坚持“稳中求进”原则,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新退市制度各项具体工作,以期顺利实现改革预期目标;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历史情况,对新退市制度推出前的已暂停上市公司作出合理安排,以稳定投资者预期,保证新旧退市制度平稳过渡。 问:《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退市整理期的设置,其目的是为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既充分揭示和释放相关风险,也防范市场炒作。为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分别从交易安排、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在交易安排方面,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按照退市整理期不同时点,明确风险揭示的具体信息披露内容,要求公司在每一次公告时均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另外,为防范市场炒作,《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问:对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的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有什么过渡安排? 答:在完善退市制度工作中,上交所考虑到新退市制度推出前暂停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已在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的发布通知中,对相关暂停上市公司作了过渡安排。基于同样考虑,本次制订的《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也专节明确过渡安排。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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