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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抓放”怪圈

  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在资本市场短短20多年历史上进行过不止一次。此次整顿历时一年取得初步成果,但市场也不禁要问:如何才能走出“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答案或许在于:抓,要抓住危害金融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症结;放,要放松不必要的金融管制。本次清理整顿从一开始就没有用“一律禁止”或者类似的字眼,而是用列举的方式给出了几种禁止性行为。这就给能够合理配置资源的交易场所提供了规范发展的空间。说到底,这就是一个“界限”的问题。

  熟悉清理整顿工作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去年年底、今年年初,不少地方金融办的官员向证监会询问:清理整顿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地方政府监管的边界又是什么?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今年国务院在去年“38号文”的基础上,又出台了“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清理整顿政策界限、工作要求和监管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禁止性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等。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审批和监管权限也仅限于非证券产品的交易场所。例如在股权领域,标准化的股票交易场所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授权批准,其监管权也归属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

  在明确了这些框架之后,地方政府将可以在授权范围之内,支持和发展区域性要素市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允许地方政府的权责对等,承认了其发展地方性市场的现实需要,但又要求其承担监管责任,对地方的金融稳定负责。

  与此同时,国务院监管部门则可以把精力主要放在宏观审慎性监管上,并对地方的金融政策和监管工作给予指导。相比于过去要么放任,要么一竿子管到底的做法,这应当说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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