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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外资参股券商比例上限提至49%来源:华西都市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7日 10:25 | 作者:侯婷婷
为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昨晚发布经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此次修订集中在外资持股的比例方面。 所谓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是指,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或者是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新规则明确,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新规则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华西都市报记者侯婷婷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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