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美国证监会诉德勤上海前后来源:当代金融家 |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0日 11:03 | 作者:黄希韦
编者提示:目前,美国已经和日本、巴西、英国、瑞士等国家达成资本市场联合审计监管协议,但和中国、欧盟的联合监管都在谈判中。在双方联合监管协议缺位的情况下,如果德勤上海一案处理不当,被暂时或永久暂停在美资本市场执业的可能不止德勤上海一家,很可能是中国所有的审计机构。
5月9日,美国证监会(SEC)向其执行部门(enforcement division)提起针对德勤上海的诉讼,理由是德勤上海拒绝向SEC提供一家因涉嫌财务造假而被调查的中国公司的审计底稿,违背了萨班斯法案(即《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106条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交锋 SEC和德勤上海关于审计底稿的“梁子”早在2011年就已结下。 2010年,SEC向德勤美国总部索要一家正在被调查的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底稿,但是,德勤美国总部回应说这是德勤上海的独立业务,他们并不掌握相关材料。2011年,SEC向德勤上海索要该公司的审计底稿,但是,德勤上海以中国法律不允许为由拒绝提供。 这并不是SEC第一次被德勤上海拒绝。2011年,因调查东南融通涉嫌财务造假一案,SEC也曾向德勤上海索要该公司的审计底稿,得到的是同样的答复。 萨班斯法案第106条规定,所有执行或参与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要向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即PCAOB)注册登记;具有审计在美上市公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接受美国监管当局的各种审查,当该审计报告受到调查时,应该向PCAOB或SEC提供其与此相关的工作底稿。 SEC认为,德勤上海拒绝提供审计底稿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SEC执行部门主任Robert Khuzami在声明中称,作为自愿在美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上海不能一方面享受由此带来的财务和名誉上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履行美国的法律责任。 两国法律冲突僵局 对于SEC的指控,德勤上海显然不认同。在公开声明中,德勤上海称,德勤上海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就在今年4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将该条增加了新的表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机构和个人提供审计工作底稿。” 2009年10月由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中也有中国关于上市公司审计底稿的规定: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显然,即使美国证监会通过多种法律机制直接要求德勤上海提供文件,但碍于中国法律规定,德勤上海不得向美国证监会直接提供上述文件,否则就有被中国相关部门处罚或提起诉讼的法律风险。 中国政府对美国萨班斯法案的上述规定也发表了观点。在2012年5月17日召开的第37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表示“一个国家不应把监管权延伸到其他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应该建立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资本市场监管制度”。 “马拉松”联合监管谈判 随着更多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两国在证券行业审计监管方面存在的法律冲突可能更多。 遗憾的是,始于5年前的中美联合审计监管谈判就像一场“马拉松”,多次商谈至今未有成型的文件出台。 5月3日,北京召开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中美双方就调查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了再次讨论。PCAOB主席多蒂在5月8日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称,美国负责调查审计机构的人员最早可能于今年秋季以观察员的身份在华开展工作,并称这是向中美调查人员对中国审计机构展开联合调查迈出的第一步。 然而,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等部门并未发表相应的言论。这让一些人猜测,谈判可能并不特别顺利。 中国监管层曾经透露,中美双方关于上市公司审计谈判一直步履维艰,很大的分歧就在于,美国希望根据萨班斯法案的定期派专员到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检查事务所的审计资料,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团队进行访谈,但中方则倾向于由美国提供材料清单,中方部门向审计机构索要后转交给美国。 外界推测,中方近期联合监管的迟疑态度还可能跟在美上市的中概股普遍存在财务问题有关,因为监管层或许担心一旦开启联合审计监管,不少中概股公司会原形毕露,影响后续的中国公司上市前景。 不过,中概股财务方面的不如意,或许恰恰也是美国方面迫切要求对中国审计机构进行检查的原因。 有关国际板 中国监管层这样的担忧可以理解,但是否可行? 事实上,美国对在美上市的公司的要求,并不仅仅针对中国。可以想见,如果准许海外企业在A股上市,中国也可以要求以后在华上市的海外企业出示审计底稿。 左派观点认为,监管层应当用“刮骨疗法”,通过联合审计监管协议的谈判和出台,驱逐那些不诚信的上市公司,同时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公信力。 从国际板即将推出的角度来看,中美联合审计监管协议的确应尽快出台。原因是,一旦国际板推出,中国也需要对在中国上市的美国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 事实上,中美发生此番冲突,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双方资本市场处于不对等的情况。目前,中国很多企业纷纷赴美上市,而中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对海外开放。这意味着,中国无需去监管在本国上市的外国企业,而美国在监管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时,则会面临中国法律的“阻击”。 目前,美国已经和日本、巴西、英国、瑞士等国家达成资本市场联合审计监管协议,但和中国、欧盟的联合监管都在谈判中。已经达成的监管协议框架大多类似,包括监管目的、合作范围、信息互通及私密性等方面的具体条款,如查阅审计工作记录文件等检查程序,双方相互咨询、交换观点、经验的合作机制等。且在多数国家美国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往往需要与当地监管部门一起。 黯淡的前景 萨班斯法案明确规定,如果发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该法规定,委员会可以实施惩戒或纠正性处罚,比如暂时或永久吊销注册,暂时或永久暂停或禁止个人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如此看来,德勤上海面临的可能是被禁止或暂停在美国执业。 各界的担忧是,在中美联合审计监管协议的签署还遥遥无期的情况下,若不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此问题,将会影响中国整个审计界。也就是说,为赴海外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所有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均可能因此丧失一份重要的收入来源(PCAOB网站显示,目前有52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香港和台湾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该委员会注册登记,主要分布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等城市)。 另外,即便中国审计机构还能继续在美执业,美国很可能会对中国审计机构提供服务增加附加条件,至于新的审计机构想要在PCAOB再注册,难度可能会更大。 本来,自中概股诚信危机爆发后,美国投资人已不再相信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中概股由此选择转向四大会计师事务(德勤、毕马威、安永、普华永道)所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不难推测,此案最严重的结果在于,可能加剧美国投资者对中国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不信任以及对中概股的不信任,深化中概股的信任危机,中概股赴美上市形势怕是将更加严峻。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在SEC提交起诉书后,会有一位行政法官对此案发起听证会,并在300天内对案件作出初步裁定或建议性裁定,但案件的最终决定权还在SEC手中(建议性裁定和初步裁定的区别是前者只有咨询性质,必须被行政机关接受才有效力。初步裁定已经发生效力,只在当事人不服提出要求或者行政机关主动复审、并另作其他决定时才失去效力)。 本刊将对该案继续追踪。 文档附件:
相关阅读:
相关推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