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资委转让国有股权禁设附加条件来源:金融投资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4日 09:34 | 作者:唐丽
本报讯(记者 唐丽)近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国有股东公开转让国有股权时,不得向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指导意见规定,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钢认为,这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是14条具体意见中的两个新亮点,无疑会给予民间资本更多的平等竞争的机会。 文档附件:
相关阅读:
相关推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