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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立法应鼓励市场创新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4日 09:06 | 作者:周松林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报告认为
并购重组立法应鼓励市场创新 □本报记者周松林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最新一期课题报告《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认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立法应在规范并购重组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遵循市场规律,鼓励市场创新,减少并购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有效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的进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本质上属于市场主体自发的经济行为,基于风险负担和合同自由的考虑,应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该报告由中信证券和上交所联合完成。报告指出,依据目前规定,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上市公司收购部分环节上,依然拥有实质性审核权力。但事前审核制度不仅会增加监管成本、浪费行政资源,而且阻碍上市公司收购效率,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在海外发达国家,除强制要约收购和要约收购豁免以外,成熟的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模式,具有强化信息披露、越来越少采用实质性审核趋势。不同国家的监管模式虽有不同的侧重,但应尽量避免行政权力对市场行为与市场运行机制的直接干预。 报告建议,进一步完善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中介机构职责,使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真正担负起审核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强化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权力,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同时,辅以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不公平等一系列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严厉处罚。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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