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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7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17 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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