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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操纵市场路线图浮出水面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09:47 | 作者:涂铭;赵晓辉
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称为“股市黑嘴”的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被法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这是国内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获刑的首个案例。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北京首放报告中推荐的股票一般在下午2点半左右确定,最终决定权在汪本人,然后在5点钟之后发布给东方财富网、新浪、搜狐等有稳定合作关系的网站,有时还会在其他证券类媒体发布咨询报告。汪建中则在北京首放报告的观点确定之后、发布之前提前买入所推荐的股票,并一般在发布报告次日即卖出,构成所谓的“抢帽子”交易行为。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北京首放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在北京首放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 据法院介绍,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共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3日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白波告诉记者,此案是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首个案例,因为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所以在庭审时曾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汪建中的辩护律师与检方就“先买入后荐股”还是“先荐股后买入”以及具体犯罪数额和比例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对此,公诉方认为,关于10%等具体犯罪数额和比例,是对传统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入罪的一个法律标准。对于像汪建中这样以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买卖股票的数额和比例为判定标准,而是通过其行为特点、性质来认定。律师所说的操纵股票价格判定标准是针对大量资金对一只股票的操作,而汪建中的行为恰恰与此不同,是一种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有其新特点。 此次法院最终是依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做出的一审判决。严格来讲,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现行刑法以及证监会相关法规没有对“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这一条款对类似行为进行认定。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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